简介: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海洋整体环境和人类共同利益,尽管日本声称福岛核污水经过“ALPS”系统的处理已经符合排放标准,但是该系统并不能完全清除核污水中存在的放射性元素,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目前对于该行为的国际法规制机制已经有初步框架,但是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从相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国际组织的功能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三部分梳理核污水排海行为国际法规制机制的不足和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通过分析已有的关于核污染跨界损害的案例发现在国际司法机构试图解决类似的核污染跨界损害的案件时会陷入管辖权困境,并且因为缺乏国际法依据这些案件最终也往往通过承诺不再进行核试验或以调解撤诉等方式而结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 1996年议定书等典型的关于海洋环境法的国际条约在规制核污水排海行为上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其次,在相关国际组织对该行为的规制上,联合国在此次事件中应当担负起的规制责任也并未履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虽然进入福岛调查,但是其调查报告的可靠性存在瑕疵。日本虽负有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但是跨界环评义务对日本没有条约约束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般环评义务在环评启动标准、环评内容和环评监督方面缺少细化规定。在国际事后争端解决机制上,由于管辖权问题,相关国家只能诉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面临司法机构只对环评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以及举证和因果关系推定困难等问题。 要完善核污水排海规制机制应当首先加强国际条约的针对性,制定相关标准和流程提升可操作性,引入不遵守情事程序保证强制性。对于国际组织来说,要修订其内部规约积极推动其行使职能,在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组织的调查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并且应当推动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提升国际组织调查的可信度。最后,要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完善国际司法救济路径,多元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从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三方面共同完善核污水排海行为国际法规制机制。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