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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SDS机制的改革之路及中国的立场
简介:投资者-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过程中,可以使当事双方通过平和的方式解决争端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投资条款中加入ISDS机制条款,适用其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国家比比皆是,ISDS机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现如今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各个国家之间在投资中的角色发生变化以及相互间投资金额和频率加大,使得ISDS机制适用量增加,也致使其缺陷暴露例如裁决不一致、缺乏透明度等问题,此外,在适用ISDS机制中,最终裁决结果多半是对投资者方倾斜的,从而损害了东道国的国家管理权,致使世界上各国对反对适用ISDS机制的呼声高涨,要求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ISDS机制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即国家作为ISDS机制争端一方当事人,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国家虽然在其成立之初让渡出自己部分权益,但是不能借此肆意的损害东道国的权益,就当前国际投资环境而言,适用以往对投资自由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追求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对于ISDS机制改革,虽然目前对该机制应当如何进行改革建议与方向有多个,但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以美国和欧盟两大国家为首所倡导的模式,即构建上诉机制和构建多边投资法庭模式。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两种改革模式进行分析研究,除了引言,共分为五个章。首先,通过第一章介绍ISDS机制的发展经历,并且指出当前它所存在的缺陷和新情况,只有充分了解到它的问题所在才能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取得有效的成果。其次,在第二章与第三章把当前美国和欧盟所倡导的两种改革模式从理论与制度方便进行具体分析,梳理出两个改革模式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回答了对目前ISDS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弥补。再次,通过第四章把两种改革模式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深层次了解两种改革模式之所以出现的原因,比较分析出两种模式的相似与不同之处。最后,通过在第四章的综合比较分析两种改革模式的基础上,在第五章中指出ISDS机制改革应当采取缓和方式,在目前所处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改革不适宜太过激烈。对于ISDS机制改革中国需要积极参与,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在这两种ISDS机制改革模式中应对投建多边投资法庭持有必要谨慎态度,而对于上诉机制应积极参与规则制度建设,使得该模式更多的符合中国发展需求。展开
关键词:国际投资ISDS机制上诉机制多边投资法庭模式
作者:郝少杰
机构:河北经贸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导师姓名:郝少杰
学位年度:2023
语种:中文
分类号:D996.4(国际法)
在线出版日期:2023-07-10 (网站首发日期)
页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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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 [1]
    廖银丽 黄恒波 双金属电催化CO2还原催化剂的合成、表征[j]机理研究进展 367-387
  • [2]
    廖银丽 黄恒波 双金属电催化CO2还原催化剂的合成、表征[j]机理研究进展 367-387
引证文献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 [1]
    廖银丽 黄恒波 双金属电催化CO2还原催化剂的合成、表征[j]机理研究进展 367-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