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算法推荐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对规制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有着重大意义。算法推荐技术是主流平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的主要手段,但也导致侵权内容的推送具有短暂性和不可重现性,版权人对侵权内容的证据固定变得困难,难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合格的通知,使得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变得复杂和隐蔽。同时,由于推送数据过于庞大,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规模,使得传统“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出现了滞后性。算法推荐技术的“伪中立性”特点使得传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已经无法合理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需要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定合理的注意义务,促进网络版权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在公平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排除普遍性的事前审查义务,根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类型划分阶梯式注意义务,考虑不同类型服务商的业务特性和服务范围差异,使其承担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版权注意义务。根据服务商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注意义务的高低,大型平台因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经济能力,应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以更好地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小型服务商,则可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的要求,以减轻其经营压力。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应建立版权过滤机制,促使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力合作,对具有相应信息管理和技术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商设定版权过滤义务,版权过滤机制的启动可以依版权人申请,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主动启动。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明确过滤标准,以实现法律利益的再平衡。展开